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事项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并在风险监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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