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预计负债确认的完整性进行专项说明,并要求期货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意见;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