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第十二条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公司按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要求以自有资金缴存用于履约担保的最低金额。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