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第十一条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是指期货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过程中,为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所需要的资本。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