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九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