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八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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