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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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