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换许可证。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