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换许可证。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