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开办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