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开办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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