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