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业务监管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设立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持证机构应当为视听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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