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业务监管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设立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持证机构应当为视听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