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业务监管

第二十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转播视听节目,只能转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利用信息网络链接或集成视听节目,只能链接或集成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机构开办的视听节目,不得链接或集成境外互联网站的视听节目。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