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业务监管第二十二条传播视听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持证机构应当至少保留三十日。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