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业务监管

第二十二条

传播视听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持证机构应当至少保留三十日。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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