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业务监管第二十一条信息网络的经营机构不得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的服务。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