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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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