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监管

第十七条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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