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业务许可第十六条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