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业务许可第十五条持证机构应当在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九十日内开通业务。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通,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