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五条

持证机构应当在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九十日内开通业务。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通,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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