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业务许可第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于期满六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