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二条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于期满六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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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