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有权作出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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