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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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