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包括无乳糖配方食品或者低乳糖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或者氨基酸配方食品、早产或者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和母乳营养补充剂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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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