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撤销注册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