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