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依法办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注销手续: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注册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依法办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注销手续: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注册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