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