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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