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参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临床试验等工作的人员和专家,应当保守注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中的商业秘密进行标注并注明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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