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标示下列内容: (一)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二)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三)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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