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临床试验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对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样品和对照样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样品应当由申请人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生产条件应当符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