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注 册 / 第三节 变更与延续注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二)注册产品连续12个月内在省级以上监督抽检中出现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 (三)企业未能保持注册时生产、检验能力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要求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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