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注 册 / 第三节 变更与延续注册
第二十四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延续注册申请书; (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跟踪评价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注 册 / 第三节 变更与延续注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延续注册申请书; (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跟踪评价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