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注 册 / 第三节 变更与延续注册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变更注册工作。 申请人变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进行核实,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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