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注 册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及附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产品名称; (二)企业名称、生产地址; (三)注册号及有效期; (四)产品类别; (五)产品配方; (六)生产工艺; (七)产品标签、说明书。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号的格式为:国食注字TY+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TY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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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