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注 册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核查机构应当自接到审评机构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等情况的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现场核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参与现场核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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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