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项目撤项

研究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法司审核同意后,对该研究项目予以撤项:

(一)研究成果有重大政治问题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中期检查或者中期检查未通过且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研究成果未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经修改调整后仍不符合项目研究要求的;

(四)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五)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六)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七)其他需要撤项的情形。

研究项目撤项的,将通知项目承接人所在单位,并将项目承接人列入黑名单,在国家体育总局官网予以公布。被撤项的项目承接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承接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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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