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项目立项

研究项目承接人确定后,由政法司向项目承接人出具《立项通知书》或《项目委托通知》。

委托项目承接人接到《立项通知书》或《项目委托通知》,按要求签署《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委托协议书》后,予以立项。

招标项目承接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填报《计划任务书》。项目承接人填报的《计划任务书》经政法司审核通过,予以立项。研究项目一经立项,未经政法司同意,不得因任何原因变更或申请延期,否则视为研究项目终止。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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