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九条

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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