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第九条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