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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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