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