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七条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