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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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