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