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证监发[1999]53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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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