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证监发[1999]53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