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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