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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