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