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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