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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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