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