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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