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