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