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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