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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