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